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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enticity in Art and Law: A Question of Attribution or Authorization?
藝術和法律的真實性:是歸屬問題還是認證問題?

“特別藝術家作品的歸屬問題,往往具有很大的爭議,並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歸屬會越來越困難。即使原告說他對某一藝術作品有擁有權,且說的有理有據,然而,也許在購買數年後,要證實某一繪畫是出於某一藝術家之手,將需要非常昂貴和困難的訴訟。偉大卓越的藝術家和評論家們可能會有意見分歧,並且,昔日普遍被接受的觀點有可能與日後盛行的觀點迥然不同”。
──埃弗謝德(Evershed M.R.)法官(1)
“我想你可以稱之為油畫,版畫,但這些繪畫所用的材料是帆布……任何人都可以畫”。
——安迪⋅沃霍爾(Andy Warhol)(2)

引言

在西方藝術體系甚至是文化體系中,藝術品的創作者的身份對於藝術品的審美性和價值性判斷都是至關重要的。比如說,一件藝術品被證明是贋品抑或被認為是另一位藝術家的作品,一般而言,它將會戲劇性地貶值,縱使其內在的屬性沒有改變。

藝術品的真實性與其價值(“對‘原件’的狂熱”,瓦爾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犀利地描述到)有著密切關系,這一概念是近期在西方文化中得以彰顯的。盡管西方藝術家的身份從文藝復興時期起就變得越來越重要,但只有到了十九世紀浪漫主義時期,個別“藝術家”與其“作品”之間不可分割的聯系才普遍的為人們所接受。的確,就是在此期間,藝術家們首次大規模地簽署他們的作品(4)。

藝術品的真實性是基於兩個主要的假設:第一,它出於個人創作者或藝術家之手;第二,它是該藝術家表達思想的一個獨特的對象。姑且不談對於“個體”作者身份“不切實際”的假設,這些問題是令人質疑的:被委托人認定原作者與某一藝術品的關聯;鑒定藝術品是真品;認定藝術品在漫長的時間裡依舊忠實地反映藝術創作者的意圖。鑒定藝術品,需要辨別正品和“非法”品,例如是否是“未經過授權”的復制品,同時,也要將正品與損壞品或詮釋不當的作品區別開來。 然而,以上情況在具體操作中往往沒有明確的界線:真實性是程度的問題(5)。

在當代藝術中,由於作者和作品者這兩個概念經歷了巨變,鑒定任務也就變得越加復雜。許多“原”作品以限量版的形式流傳著(尤其是以影像,攝影和雕塑的作為媒介),並且只是以藝術家的證明,而不是以“獨一無二”的單一藝術品的形式流通著。馬塞爾·杜尚(Marcel Duchamp)開啟了現成物品藝術(從安迪·沃霍爾到達明安·赫斯特(Damien Hirst)和傑夫·昆斯(Jeff Koons))的先河,並得到了傳承;這一做法使人很容易想到偽造、想到那些僅做出微小改變的多次故意復制。就這類情況而言,如何將未經授權的副本與原件區別開來呢?

通常,“藝術品”與其環境之間的界限往往並不穩定(例如,電影和行為表演的影像記錄),甚至是地點特定的藝術品。例如,很難說一位藝術家生前希望這類材料在其死後被歸為“藝術品”,這使得鑒定幾乎是不可能的了。最後,在概念和極簡藝術中,藝術品及按其說明的執行之間可以想象的劇烈分歧使得擁有者對其的操作執行很可能與作者的創作意圖或認定功能相悖。這一問題也成為收藏家朱塞佩·潘沙(Giuseppe Panza)和藝術家卡爾·安德烈(Carl Andre)和唐納德·賈德(Donald Judd)就對藝術品的仿造上爭論的中心,前者從後者那裡獲得到他們的圖紙和計劃,並以此來偽造他們的藝術品。(6)

鑒定

傳統上,藝術家是第一個見證並證明作品的創作和完成的人,他通過自己直接在藝術品表面的簽名來表明和證實自己的作品。然而,在當代藝術裡,受極簡主義和觀念藝術的影響,真品證書已越來越被廣泛的應用,證書由藝術家簽署,並與藝術品一起發出,不論一件藝術品,還是多種多樣的材質或是一套說明。證書通常標明藝術作品的作者,創作材料與日期,絕版或者是限量版之一。證書往往與說明書在同一文件中,如同費利克斯·岡薩雷斯(Felix Gonzalez-Torres)的《糖果(Candy)》和紙質《棧(Stack)》作品。

藝術品一旦進入公共領域流通,其驗證任務通常由藝術市場上的專業人士(經銷商,策展人,藝術史學家和估價員)來執行,當然往往也會咨詢還在世的藝術家們。在實踐中,許多歸屬,尤其是那些由諸如藝術家的機構或認證委員會等機構做出的,認為藝術市場上的這種權威是藝術品作者的認定和作品的售出的依據。想想威爾頓斯坦家族在印象派作品鑒定中發揮的角色(7),以及安迪·沃霍爾認證委員會在不相伯仲的波普藝術家作品中的控制作用(8)。然而,如何挑戰這類決定的權威性呢?

藝術市場上的專業人士所采用的鑒定標準既透明,又是含糊的(9)。通常,他們通過各種技術來評估作品,諸如作品的出處(所有權和展覽史),並進行科學的分析,包括利用對於材料的碳定年法鑒別和驗證簽名。專家們還需要一些關鍵文件,如專著,展覽和拍賣目錄,最重要的是藝術家的目錄全集,這種全集通常是與藝術家本人或商行機構合編而成的。如果一件藝術品沒有收錄在藝術家的目錄全集裡,我們可以有力地推定其作者身份不能確定歸屬。想想克里斯汀·徒澤爾沃(Christian Zervos)的畢加索目錄全集(Pablo Picasso)在鑒定藝術作品過程中所起到的決定性作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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