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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enticity in Art and Law: A Question of Attribution or Authorization?
藝術和法律的真實性:是歸屬問題還是認證問題?

不過,藝術專家對作品真實性的主觀審美判斷是基於對某位藝術家的畢生之作的知識而作出的,這一判斷對於歸屬問題是根本性的。鑒賞與直覺密切相關:表面上,鑒賞家對作品真實性的印象看與理性或客觀分析無關。然而,在許多情況下,這種主觀意見仍具有很強的說服力,即使科學證據和出處的事實都與之相反,使得未被證實的作品持有者束手無策,而不得不訴諸於法律措施(11)。

藝術作品如何歸屬的問題招致了復雜的法律問題,尤以那些確定作品作者的人應當承擔什麽責任為甚。問題的核心在於法學兩大系統的交界,即藝術和法律體系都有自己的標準、價值觀和準則。雖然法律架構看似可以指導和規範藝術品市場,一如其規範社會的其他方面,但當涉及藝術體系中的真實性問題時,法律一般以自相矛盾的方式介入。

這一矛盾的根源是在於:藝術源於主觀(審美)判斷,且關於真實性的看法又容易有誤,正如埃弗謝德法官如是說。與此同時,法律也約束著商品的銷售和所有權的言語表達(例如,通過合同法),以及如何提供意見(例如,通過專業的謹慎責任)。法律確實規範著藝術體系,在某些情況下,它可以為失利的一方提供補救措施。

本文旨在解決認證領域中的三大主要沖突以及法律回應:

一是描述虛假的藝術品:那些對藝術品做虛假描述的人應當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二是消極認證:那些沒有明確標準卻不願對藝術品給予正面認證的人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
三是署名權的撤銷:若藝術家撤回或威脅撤回藝術作品的署名權,該怎麽辦?

我們知道,如果藝術品的錯誤歸屬問題在藝術體系長期得不到解決,一連串新的問題就會隨之而來,這與藝術品認證機構的權威性和藝術家可能會撤銷署名權有關。第三個問題反映出在藝術體系認知藝術家和藝術品的範疇以及兩者之間的關系中那些隨著時間推移而產生的重大轉變。

對真實性下定論,法院往往必須依據藝術專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見。法院評估這一證據並根據發生的可能性來判定藝術品是否是正品。在某些情況下,糾紛當事人可以提供的證據來支持或反對某個特定的歸屬。然而,藝術品真實性的法律裁定對於藝術市場有多大影響還有待於討論。

1、虛假描述的藝術品
藝術品實際上可能並不是它被描述的樣子,這一問題一直困擾著藝術界。原作品的兩大天敵是贗品和被錯誤歸屬作者的藝術品。

贗品被生產和出售出來,打著某某署名,某年、某一時期的作品,或者某一藝術流派作品的幌子來以假亂真。它們可能是現存真品的復制品,也可能是對某一藝術家風格的模仿品,或是在正品上欺騙性地添加(例如在一幅繪畫上虛假的簽名)。藝術史上充斥著假貨,其中的許多甚至蒙混了知名的藝術專家們。最臭名昭著的贗品制造者莫過於漢斯·凡·米傑瑞(Hans Van Meegeren)(1889-1947),他因偽造維米爾的作品(Vermeer)(12)而聲名遠揚。有人控告說二戰後他在荷蘭的監獄裡與納粹分子合作了一幅“假的”維米爾的作品,而他也因此被迫證明他的清白。

相比之下,錯誤的歸屬雖不具有欺詐的目的,但時間一長就會導致魚目混雜;比如說,原作的復制品會與繪畫原作品相混淆。由此帶來的錯誤是雙向的,即專家會將藝術品錯誤的歸屬,這反過來會導致正品也被錯誤的歸屬,通常被歸為鮮為人知的藝術家的作品,這種現象稱為“待發掘的默默無聞者”。

法律以不同的方式處理對藝術品的虛假說明。重則是州對不法分子予以刑事制裁,前提是其銷售偽造品具有欺詐意圖(13);輕則是在許多國家裡,藝術家被授予署名的道德權利,這使得他們被公開認定為藝術品的創作者,有權糾正虛假的著作權歸屬,以及有權反對可能會影響藝術品的不當處理(14)。藝術家也可以通過著作權法來控制未經授權的復制。雖然版權有助於藝術家調節自己的作品在文化背景中(特別是在商業背景下)如何被復制,但這不是藝術家打假所利用的重要機制。

藝術品的買家,在某些情況下也包括賣家可訴諸的最重要的法律補救方法寫在合同中。理論上,失望的買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將賣方對藝術品的虛假說明視為違約而提出索賠。然而,在實踐中,此類索賠的法律可行性是不確定的,這取決於買賣雙方在交易時是如何理解藝術品的說明的;換句話說,要看賣方的描述與其承諾或“保證書”的條件是否相符,還是只是一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觀點表達而已。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判例法(包括普通法和民法)規定了法院應依據銷售的基本事實對兩種情況作出不同的判決。

英格蘭的普通法法院傳統上一直將賣方所做的歸屬判斷視為意見的表達,而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款說明:“法院應該極其謹慎地給予任何歸屬的合同效力”,一位著名的法官這樣說(15)。其理據在於對藝術品,尤其是對大師們的繪畫的歸屬,本身就具有不確定性和分歧性,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否則藝術品的交易雙方必須接受那些只適用於藝術品而不適用於其它一般商品的說明。因此,買方在不同程度上需要對藝術品的作者和出處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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