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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enticity in Art and Law: A Question of Attribution or Authorization?
藝術和法律的真實性:是歸屬問題還是認證問題?

“買方提防”(買者自負)這一原則在德雷克(Drake)對阿格諾(Agnews)(2004)(16)一案中就有體現。這一案件是一位失望的美國收藏家狀告總部設在倫敦的老牌藝術大師畫廊阿格諾。原告用1百萬英鎊於該畫廊買下了被判斷為凡·戴克(Van Dyck)的作品。然而,德雷克的歸屬判斷是不可信的,因為這一作品是通過代理商進行交易的,且法庭認為該代理比像德雷克這種收藏家更為專業,所以親自調查是很必要。阿格諾提過一些權威專家認為該繪畫不是凡·戴克的作品,而代理人卻未將這一重要信息告知收藏家。這證實了畫廊的聲稱,即它僅是在銷售時提供一個“意見”,而不是一個如其所描述的承諾。

德雷克案是英國法院對買家作出不利判決的案例之一。同樣,法院一直不願意根據合同找出其他補救措施,如誤解(雙方都誤解了合同的主題)和失真陳述(賣方所做的陳述誘導了買方訂立合同) 。 例如,在利夫(Leaf)狀告國際畫廊(International Galleries)(1950)(17)一案中, 首席法官丹寧(Denning)認為從法律上而言,買方和賣方在“主題”上都沒有誤解,盡管作品被誤認為是約翰·康斯特布爾(John Constable)所作,但買方仍舊擁有了吸人眼球的索爾茲伯裡大教堂圖。又如,在哈林哥頓-林柴斯特畫廊(Harlingdon and Leincester Galleries)與克里斯托弗·赫爾美術館(Christopher Hull Fine Art)(1989)(18)一案中,法院認為買家把一錯誤歸屬的繪畫售給加布里埃萊·蒙特不屬於失真陳述(或基於描述的出售),因為買方(也是一經銷商)並沒有依據購買時的歸屬進行判斷。

當這一點在銷售合同中已明確達成一致時,英國法院便傾向於尋找賣方的合同責任。在德·巴爾卡尼(De Balkany)上訴克里斯蒂·曼森和伍茲(Christie Manson & Woods)(1997)(19)一案中,法院認為根據合同,佳士得(Christie’s)應當對買方承擔責任,因為這一作品在目錄中被描述為埃貢·席勒的作品,且合同條款規定若發現蓄意偽造可退貨。法院還發現該作品是席勒的作品,但已被另外一位藝術家添加塗改並了埃貢·席勒名字的縮寫;佳士得未能證明該繪畫在合同的條款下不是偽造的。

在判斷藝術品時,專家(尤其是拍賣商們)可能會承擔專業的謹慎責任。在勒克斯穆爾·梅(Luxmoore May)狀告麥森哥爾(Messenger)(1989)(20)一案中,一英國法院認為,拍賣行代表賣方對具體的藝術品進行拍賣估價應對買方承擔謹慎責任,應當合理地行使專業技能和技巧。在這一案件中,拍賣行沒有判認出兩幅獵狐繪畫是著名動物畫家喬治·斯塔布斯(George Stubbs)的作品。然而,鑒於它只是一個省級拍賣行,專業謹慎的標準遠低於像佳士得和蘇富比(Sotheby’s)等一流的拍賣行,所以並沒有對其所犯的錯誤承擔責任。相反,拍賣行在拍賣時需要對藝術品或價值不菲的人造品的購買者負謹慎的責任。在泰勒(Taylor)訴告湯姆森(Thomson)和佳士得(2004)(21)一案中,上訴法院認為佳士得拍賣行在判斷一古甕(很有可能是十九世紀的而不是像描述的那樣,說它是十八世紀路易十五統治時期的古董)需要對交涉方負謹慎責任,以合理的專業技能對交易品進行精確的估價。依據事實,法院認為佳士得沒有盡職盡責;然而,拍賣行在提供歸屬信息時是否對買方承擔一般謹慎責任還是個未知問題。

藝術作品的真實性及其描述之間的不定關系表明,買家,有時也包括賣家,很難依據藝術市場上的法律進行交易,而是更多地依據交易過程中的具體情況(包括交易方的身份, 例如雙方是否均是藝術專家或藝術經銷商),尤其是需要依靠交易時的所說所寫。

真實性證書不論是由藝術家本人還是由第三方專家出具,都似乎給予收藏家更大的確定性,但這完全取決於其上的說明。如果證書明文提供了作品的歸屬,那麽它更接近於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或保證,尤其是有藝術家的簽名。然而,即使有證書,賣方也可能會逃避責任,說自己在交易前已經向買方透露了充足的信息以使自己所提供的保證含混不清。在美國上演的羅格斯(Rogarth)上訴西伯曼(Siebermann)(1997)(美國)(22)一案裡,買方無法撤銷其購買,因為賣方在銷售法案中已經說明這一繪畫歸屬為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的作品。

當前,藝術市場對於真實證明的描述所產生的合同效力還缺少肯定性,這表明藝術市場迫切需要進行法律改革。立法者和法官是否準備了措施為各方(尤其是買方)提供更大的確定性和更廣泛的補救措施,仍需拭目以待,但在藝術市場上規範地使用真實性的證書(尤其是由藝術家發出的)為這一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個可行、有效的方法。

需要註意的是,當一方明知不是正品卻故意發放證書的行為屬於欺詐性虛報,將承擔刑事和合同責任。因此,2009年才發生了蓬托斯·胡爾墩(Pontus Hulten)(23)一事。曾為現代藝術博物館(Moderna Museet)的前任主任,他在斯德哥霍摩提供關於《布里洛盒子(Brillo Boxes)》的復制品,該作品被判認為安迪·沃霍爾的作品,可追溯至1968年,他還用安迪·沃霍爾真實認證委員會頒發的證書來證明這些作品為正品。倘若這一欺詐行為是在他生前被發現的,他可能早就需要對他銷售這些作品的經銷商承擔合同索賠,並接受刑事起訴。

2、認證的否決
在藝術品市場上,藝術家認證委員會和認證機構的意見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可以有效地造就或毀掉一件藝術品的價值。諸如法國這樣的國家,藝術家的繼承人有合法權利證實或否認藝術品的真實性,從而加強了這一權威性(24)。然而,當這一權威被擅自行使且無視科學的證據和出處時,該怎麽辦?

由此而引發糾紛的一個典型例子就是人們對安迪·沃霍爾藝術認證委員會(Andy Warhol Art Authentication Board)的認證程序及其明顯缺乏透明度的爭論。在2012年年初,安迪·沃霍爾視覺藝術基金會,經歷了爭議的反復困擾後,決定解散董事會。 沃霍爾董事會校正藝術家全部作品的真實性,這一招人憎恨的工作因其可仿造藝術品(如我們在蓬托斯·胡爾墩一事中所看到的)而變得難上加難。事實上,沃霍爾的作品是根據工業式的復制和圖象的再現而進行創作的;甚至其藝術獨創性都招質疑,這包括他將藝術創作分派給助手們,如傑拉德·馬蘭加(Gerard Malanga)。此外,沃霍爾本人的驗證方式就是前後不一的,有時他會簽署自己的作品,有時他卻頒發證書,偶爾他是既不發證也不簽署自己的作品(25)。

沃霍爾董事會旨在通過調查藝術品的真實性和出處,以及為沃霍爾的原創辦法證書來為這一艱難的市場提供確定性。它的決定變得如此重要以至於即使是沃霍爾的重要和寶貴作品,若賣方未獲得經其認證,也很難在市場上出售成功。

2009年,心懷不滿的英國收藏家喬·西蒙韋蘭(Joe Simon-Wheelan)因安迪·沃霍爾藝術鑒定委員會和基金會(Andy Warhol Art Authentication Board and Foundation)的壟斷和濫用職權(26)向紐約法院提出了反不法貿易管制的訴訟。韋蘭向董事會提交了絲網印刷作品《紅色自畫像(Red Self-Portrait)》(1985年),但董事會拒絕予以證實。該印畫已由沃霍爾簽名,其出處也證明它是沃霍爾的作品,並於1987年獲得了沃霍爾委員會的認證。有爭議的是,董事會對其決定沒有提供理由,聲稱這類透明度只會助長那些企圖偽造沃霍爾作品的人。在這一案件中,委員會沒有給予積極驗證,並且它在作品背面印上大大的“否決”的做法,摧毀了韋蘭的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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